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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执行案件
跨境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在新加坡承认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4-09-14 12: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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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全球接受的公约,目前,一国法院判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只能依靠以下途径实现:1、两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2、两国互惠关系;3、被申请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目前,新加坡和中国尚无有关一方判决可在另一方法院执行的条约。在此情况下,可根据普通法的规定提出请求,在新加坡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
一、中国法院判决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路径方式是:
根据普通法,以外国判决为依据在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重新审理,即 “基于判决的诉讼”。原告须以中国法院判决为基础,向新加坡法院起诉中国判决书中败诉的新加坡当事人(即判决债务人),以追索中国法院判决下的款项,或提出中国诉讼中的请求。
二、中国法院商事判决在新加坡如何申请承认与执行?
依据《备忘录》及新加坡普通法,中国的判决在新加坡获得承认与执行的要求和程序参考如下:
(一)申请与送达
判决中的债权人需要以中国判决为依据,向新加坡法院重新起诉对方,要求新加坡法院依据中国判决形成的司法债务要求对方支付相应赔偿。判决中的债权人须向新加坡主管法院提交传讯令状启动诉讼程序,简要说明请求的性质及主张的判决债务金额。传讯令状应附有经证明的判决副本。
(二)法院的审查
  1、审查的依据
《备忘录》第十七条明确,新加坡依据备忘录及其国内普通法进行审查,并无基于互惠关系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机制。
在普通法机制下,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判决必须是已生效的终局判决
(2)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必须具有国际管辖权;
(3)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方面不存在抗辩;
(4)外国判决必须是确定的金额。
  2、审查要求
(1)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
(2)中国法院对争议事项必须具有管辖权;
(三)审查形式
新加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以判决存在事实或法律错误为由对判决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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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留部分判决类型及不予承认的理由
(一)新加坡法院不承认与执行将导致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涉及外国刑罚、税收或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
(二)不予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1、判决系以欺诈手段取得的;
2、判决违反公共政策或自然正义;
英国法院很少以公共政策的理由拒绝执行外国判决,遵循英国判例的新加坡法院也是一样。对于自然正义,新加坡法律认为,诉讼中的自然正义应具备两个条件:(1)法院须给诉讼当事人适当的通知;(2)法院须给当事人充分陈述案情的机会。可见,这个自然公正的要求,其实不是很高。结合中国的司法制度,法院采取公告送达,能否被视为适当的通知,可能会成为一个有待争论的问题。
四、新加坡法院的判决
(一)缺席判决和即决判决
传讯令状送达完成后,如果判决中的债务人未就诉求作出回应,申请人有权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3号令的规定,获得缺席判决。另外,多数情况下,判决中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4号令申请获得无需审理的即决判决,除非债务人能提出应当进行审理的答辩理由。
(二)在新加坡胜诉、执行
《备忘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在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诉讼中胜诉,判决中的债权人将享有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权益。如有必要,判决中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45号令,通过新加坡法院的程序执行该判决。
(三)在新加坡执行的主要方式
1、查封拍卖;
2、强制转移物权;
3、要求第三方债务人转支付;
4、对判决债务人进行司法审查;
5、在满足条件时,启动个人破产/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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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备忘录》”) 
第19条
在新加坡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当对请求新加坡法院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终局性和确定性存在争议时,应当根据中国法律确定。The judgments of the cou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fo China to be enforced in Singapore must be final and conclusive. Where the finality and conclusiveness of the judgment rendered or made by the cou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ought for enforcement in a Singapore court is challenged, the finality and conclusiveness of the judgment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Chinese law.
新加坡法院可以要求申请执行判决的申请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获取判决终局性和确定性的证明,也可以通过新加坡最高法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协助获取这一证明。The courts of Singapore may request the claimant seeking enforcement to obtain certification from the court which rendered or made the judgment that the judgment is final and conclusive. The Singapore courts may also seek assistance from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rough the Supreme Court of Singapore to obtain such certification.
第23条
新加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以判决存在事实或者法律错误为由对判决提出质疑。The courts of Singapore will not review the merits of a judgment of the cou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judement may not be challenged on the grounds that it contains an error of fact or law.
第24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判决中的债权人必须向新加坡主管法院提交传讯令状启动诉讼程序,简要说明请求的性质及主张的判决金额。传讯令状应附有经证明的判决副本。In order to enforce a judgment of the cou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judgment creditor must commence an action by filing a writ of summons in the competent court of Singapore, providing a concise statement of the nature of the Claim and claiming the amount of the judgment debt. A certified copy of the judgment should be exhibited to the writ.
第25条 
如判决中的债务人位于新加坡境外,在不损害第二十八条的情况下,判决中的债权人应当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1号令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以获准在境外送达传讯令状。申请书应当附有包含以下内容的宣誓陈述书:
(1)经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副本;
(2)提起诉讼旨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说明(详见《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1号令第1(m)条规则);
(3)判决中的债权人认为其具有充分诉讼理由的说明;
(4)判决中的债务人所在地、所在国或者可能所在之处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