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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执行案件
新加坡争议解决的方法类型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4-09-14 12: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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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是世界金融中心之一,是“一带一路”重要支点国家。中国与新加坡自2017年签署《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以来,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中新合作的重点和亮点,两国的经济交流合作愈发密切,两国商事主体之间的贸易投资合作规模也不断扩大。2024年1月25日,中新两国签署《互免签证协议》,标志着中新两国在金融、贸易、文旅等领域的合作进一步加强。伴随着两国商业规模的扩大,国际商业纠纷的发生也在所难免,如何选择争议解决的方法继而取得有利结果对在新加坡的投资者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新加坡争议解决的方法类型以及流程着手,为我国商事主体在新加坡争议解决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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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律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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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新加坡法律体系深受英国法律体系影响,同时,作为社会主体的在新华人将中国传统儒家、法家思想融入法治体系的构建中,继而形成公私法兼具、成文法与判例法并举、传统化与开放性兼备的具有浓厚的新加坡特色的普通法体系。新加坡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附属法例(例如规章制度等)和判例法。地方法院也可能酌情援引和适用英国法院及英联邦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判决。


在新加坡,除涉外商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以外,案件审理普遍实行三审终审制,这与中国内地法院的两审终审制存在很大区别。


中新两国审判体系存在很大不同。中国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三部分构成。新加坡法院体系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国家法院(原初级法院,2014年更名)组成。其中,上诉法院是新加坡最高级别的法院,审理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高等法院设有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仲裁法院等各种专门法院,通常审理重大刑事、民事及涉外商业纠纷案件;国家法院为一级审级,设有地方法庭、治安法庭、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小额诉讼法庭和家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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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争议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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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争议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为诉讼、调解、仲裁等。同时,新加坡为进一步提高其法律体系的先进性和扩大新加坡法律对外的输出范围,建立了一批知名的国际商事多元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re)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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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诉讼


新加坡一般诉讼程序包括原诉程序、审判程序、上诉程序三部分。涉外商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由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管辖,上诉由上诉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负责处理跨国商业纠纷,即使该纠纷与新加坡没有任何关系,涉纠纷各方也可书面协议同意由SICC管辖的诉讼。


诉讼流程


在新加坡,法律程序的启动是由原诉程序(originating process)开始的,如果案件没有通过和解的方式迅速解决(通常是通过诉讼各方协商或法院调解的方式)或者是通过简明判决(summary)或其他形式的中间判决(interlocutory judgment)结案,诉讼就会进入审判程序。审判结束后,诉讼仍可能因上诉程序的启动或在实现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继续。具体流程为:


1. 原告以向法院起诉(存在重大事实争议)(originating claim)、申请(不存在重大事实争议)(originating application)的方式启动诉讼程序,由法院签发令状,并由原告或其代理人将令状面交送达(personal service)每一位被告。令状有效期为6个月,司法辖区外送达的令状或依照海事诉讼程序签发的令状有效期为12个月。

2. 被告可以在收到令状之日起八天内(或在司法辖区外收到令状之日起二十一内)通过向法庭递交应诉通知书(Memorandum of Appearance)的方式应诉,对该案进行抗辩。

3. 如令状未附注起诉书,而只是简要陈述了诉讼的性质以及对济助或救济的请求,则起诉书必须在被告应诉之日起的十四天有效期届满前送达对方当事人。被告应诉之后,应当在应诉期届满或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四天内(以较后的期日为准)向原告送达答辩状。被告可以在反诉抗辩书(the defence and counterclaim)中针对原告提起的同一诉讼提出反诉。原告必须在收到反诉抗辩书之日起十四天内就反诉作出答辩,并送达被告。

4. 如果被告认为应由第三方承担原告诉求的弥偿责任或分担原告的部分诉求,则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方为“第三人”,启动第三方诉讼程序(third party proceedings)。

5. 如果被告未应诉或虽已应诉,但未在令状指明的时限内递交答辩状,则原告可以请求法庭对被告做出欠缺答辩状(default judgment)的判决。诉讼的性质是判断其为最终判决还是中间判决(interlocutory judgment)的决定性因素。

6. 如果被告已应诉并递交了答辩状,但在答辩状中明显缺乏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的实质事由,则原告可以请求法庭对被告做出简明判决(summary judgment)。诉讼的性质是判断上述判决为最终判决还是中间判决(interlocutory judgment)的决定性因素。

7. 答辩状和回复送达后,各方需要通过指示听证以确定截止日期、证人人数、审判实践,并就审判期间使用的证据达成一致。在指示听证时,在当事人交换诉状后,法院通常会指示双方交换诉讼中的相关文件,即证据开示。双方有义务披露相关证据,即使证据可能对自己不利。

8. 在准备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来规范对方当事人在法庭审判之前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

9. 原告、被告需要参与法官的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s),以确保所有审前事项和申请均已在审判之前得到处理。

10. 开庭前各方需要准备和提交每一位证人的书面宣誓陈述,这将作为证人在审判中的证词,并将基于这些证词接受盘问。同时也可以发出传票确保证人在审判中出庭,如果证人未出庭,法院将拒绝接受其提交的书面宣誓证词。

11. 在审前事项处理完成后,原告或被告应提交庭审日期确认书,法庭将决定庭审日期。

12. 开庭审理,法院可在听取结案陈词后立即宣判或延期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通知当事人在未来再次出庭并作出判决。


SICC诉讼流程与上述一般诉讼流程大致相同,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提交起诉申请(Originating Application)(SICC规则附录中表5)、诉状(Claimant's Statement)(SICC规则附录中表6),同时提交原告和被告同意由SICC管辖的书面证据。其次,原告需要预先支付押金和相应的法院费用。

2. 被告在收到起诉申请和诉状的28天内,被告必须提交并送达答辩状(Defendant's Statement)(SICC规则附录表7),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送达答辩状,或对起诉状中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SICC规则附录中表8),该申请必须附带一份证人证言,证明起诉申请和起诉状被送达的详细情形。

3. 在被告的答辩状提交并送达后,原被告参加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

法院根据双方协商在陈述(Statement)、答辩(Pleading)、完整(Memorial)三种审理模式中选择一种进行案件审理并给出判决。


中、新两国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新两国法院在判决的跨国执行问题上,并没有公约约束。1997年中新两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仅将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事和商事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司法实践的资料限定为司法协助的范围,并不包括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以及中、新两国在2018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我国法院可以在互惠基础上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新加坡法院可以根据普通法的规定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在新加坡仲裁


新加坡法院鼓励使用仲裁解决争议,法院承认仲裁协议并因具有仲裁协议而中止法律诉讼,这种法律诉讼程序中止的法律规则已经以新加坡第10号法案《仲裁法》(涉及国内仲裁)及新加坡第143A 号法案《国际仲裁法》(涉及国际仲裁)的形式颁布。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成立于1991 年7 月,属于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由仲裁法院和董事会组成,前者负责监督中心对其管理案件和仲裁任命职能的行使情况,后者负责监督中心对其组织发展和业务发展职能的行使情况。SIAC是一个具有全球视野的国际组织,在世界仲裁机构中排名第二,世界各国的企业商家及律师通常愿意选择新加坡作为相对中立的第三国进行仲裁,是亚太地区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


仲裁流程


1. 申请人向主簿提交仲裁申请书,并且向被申请人发送副本;

2. 主簿收到完整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视为仲裁程序开始之日。SIAC向当事人发送通知,通告仲裁程序的正式开始;

3.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向主簿递交答复书;

4. 确定仲裁员的人数以及指定仲裁员;

5. 组成仲裁庭。除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或规则另有规定外,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

6. 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仲裁庭应当尽快宣布审理程序终结并通知当事人和主簿;

7.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主簿,裁决书草案未经核准的,仲裁庭不得作出任何裁决;

8. 核准通过后,仲裁庭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裁决书。


中、新两国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新加坡和中国同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在成员国取得的仲裁裁决,可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的规定,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即我国仅对在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商事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换言之,我国对在新加坡领土外,由新加坡仲裁机构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予承认。


在新加坡调解


新加坡的调解服务由新加坡调解中心(Singapore Mediation Centre,SMC)和国家法院初级争议解决中心提供。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是根据时任新加坡首席大法官Sundaresh Menon和司法部召集关于将新加坡发展成为国际商业调解中心的工作组的建议于2014年11月5日成立,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组织,实行公司制运营、提供国际调解服务的机构,旨在将新加坡发展成为国际商业调解中心。


调解流程


1. 各方进行调解前准备;

2. 各方呈交案件陈述至SIMC并通过SIMC交换案件陈述;

3. 交换参与调解人员名单,确认授权代表的授权范围(可签署和解协议);

4. 各方及调解员准备调解;

5. 开庭调解,调解员陈述,各方当事人陈述案件;

6. 确定争议焦点并设定议程,进行一对一(调解员对一方当事人)的闭门会议探讨潜在解决方案及其可行性;

7. 起草并达成和解协议;

8. 各方签订和解协议。


中、新两国对和解协议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是《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约国,新加坡是《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批准国。《新加坡调解公约》于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签署,并于202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


《新加坡调解公约》允许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直接诉诸寻求强制执行的缔约国一方的法院,不用首先取得法院的违约判决,该法院届时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则及新加坡公约中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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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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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新加坡争议解决的方式、流程,以及与我国的承认和执行进行简要概述。就诉讼、仲裁、调解三种争议解决方式而言、三者在程序、成本、效力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商事主体在选择解决方式时,需要综合考量三种解决方式的优劣,斟酌选择,进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