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继承境内财产,可能涉及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及财产所在地法律等法律问题,同时面临双重税务申报、办理继承权公证等税务及流程问题,导致跨境继承错综复杂、费时费力。那么,外籍人士如何顺利继承家族在境内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等等?可以。外籍身份不会影响继承人(如子女、配偶)的继承权利。
《民法典》第1120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1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外籍人士只要符合我国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就可以继承我国公民的遗产。出生时有中国国籍,后来取得外国国籍,继承关系不因国籍的改变而消灭。此外,中国人可以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外国人,还可以与外国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我国对涉外继承的法规主要有《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国际私法理论界对涉外继承领域一直存在着同一制与区别制之争,我国在综合两方争论后,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采取了法定继承采用区别制、遗嘱继承采用同一制的做法。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让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则适用被继承人的国籍法或者居留所在地法律。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继承财产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被继承人所在地的法律。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在海外,适用海外的法律。
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籍人士继承在境内的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遗嘱继承
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
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二)税费:继承环节国内无税
房产继承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房产后对外转让、出售需缴纳增值税。外籍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外籍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对于这种海外继承所得,外籍人士还可能面临在国籍国缴纳所得税或利得税的风险,具体取决于其国籍国的税法以及是否存在双边税收协议。
(三)涉外继承的解决方案
外籍人士继承中国境内遗产,面临的困难主要是:如何确认外籍人士的身份问题,包括外籍人士的真实身份、其与被继承人或遗嘱人的亲属关系等?
缺点:流程繁琐、周期较长。无论是否有遗嘱,只要涉及遗产过户,都要有继承权实质审查(独生子女作为唯一继承人,也需要进行继承权实质审查)。自然人死亡,继承人要完成遗产的过户登记,需要提交有继承权的证明文件:要么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要么是继承权公证书。参考继承认知盲区:什么是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书需要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参与配合(包含法定继承人和遗嘱中被指定的继承人)。如果涉及国内外其他合法继承人,不仅需要取得一致同意,还要同时去办理公证,不到场的话,需作出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这无疑会难上加难。如果其他合法继承人任何一人不配合做继承权公证,都无法拿到继承权公证书,最终会沦落到诉讼解决。(1)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 他与在中国遗留有资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的遗嘱。该公证书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等证明书。
生前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该赠与财产的行为。
缺点:国内大额资产出境困难;即使资产顺利出境,赠与人却永远失去了财富的控制权;另外受赠人有可能挥霍,或者因婚姻债务等缘故,导致财富缩水;外籍的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后,还可能面临个人所得税、资产利得税、增值税或者遗产税等。
解决方案3:保险 + 保险金信托 + 家族信托
保险是传承的有效工具,既可以做到指定受益人,还可以做到指定受益比例及受益人数。受益人可以是外籍人士,如果保单架构搭建正确,可以达到税务筹划、传承监控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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